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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的情况有: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 2、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 3、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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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附加或单独适用。不需要判处主刑的罪犯可以单独适用。附加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罪犯;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毒品、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罪犯;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其中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是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不可以适用于缓刑。 因为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是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 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 因此,剥夺政治权利不可以适用于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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