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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及特点

2024-12-21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时,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使其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合同解除合同撤销都会使合同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两者存在一些区别。 从发生原因来看,民法典规定的合同撤销原因主要包括两类: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可以属于可撤销合同的范围。一般来说,可撤销原因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但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或协商同意。合同撤销的原因在合同成立时即已存在,而合同解除的原因都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 从适用范围来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于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以予以撤销。 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销必须由撤销权人提出,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 从发生效力来看,合同的撤销要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若有合同解除,原则上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对于某些特殊合同,当事人若有特别约定,则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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