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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合同被撤销都使合同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两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被撤销的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
一、合同解除和合同撤销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 ( 1)合同的解除是针对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了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事由,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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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由于一方或双方的意愿表示,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合同终止则是指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客观上不复存在。虽然二者都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效力,但它们之间存在一些区别。首先,它们的效力不同。合同解除可以追溯到过去,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并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而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消灭,向将来发生效力,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效力。其次,它们适用的范围不同。合同解除通常被视为对违约的一种补救措施,是对违约方的制裁;而合同终止适用于非违约的情形,如合同因履行、双方协商一致、抵销、混同等终止。因此,合同终止的适用范围要比合同解除的适用范围更广。
合同撤销与合同解除大致有如下区别: 1、合同解除制度设立是为了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而撤销权制度是法律为了保全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所设立的一种措施,它并不在于保障当事人实现其真实的意思。 2、从主体上看,可合同解除的申请人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人或受害人。而在合同撤销中,撤销权的主体是债权人。 3、从对象来看,合同解除中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解除权,撤销的是自己的行为。而债权人的撤销权,旨在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 4、从效力上来看,合同解除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所以解除权的行使只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而在合同保全制度之中,撤销权的行使将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将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5、从权利的存续期间来看,两种权利的行使都要求从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合同无效和可撤销主要有以下区别: 1、二者产生的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且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认定程序的启动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是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个人都无权干预而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有主动干预权。 3、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而合同无效是当然无效、自始无效,且不能变更。 4、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超过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销权而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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