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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习期间受伤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进而通过工伤解决纠纷。 2.从法律角度看,学生实习阶段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成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实习学生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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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1、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标准按死亡职工在职时的原工资计发。其中:供养直系亲属1人的,为6个月;供养直系亲属2人的,为9个月;供养直系亲属3人或3人以上的,为12个月; 3、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从2010年4月起,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50元;如为孤身一人的,可增加30%。从2006年7月开始,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4、死亡职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属于个人缴纳部分的余额,可一次性发给其经法定程序认定的继承人。
工人不在上班时发生意外的,公司只需给予病假待遇就可以的,非工伤的用人单位不用承担其它责任的,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应承担工伤责任的,下列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员工在工作时间工地地点,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责任,如果只是突发疾病没有死亡的,不视为工伤,单位无需承担工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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