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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法基本情况

2022-10-22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A介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相关技术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迅速发展。2007年,小额信贷与互联网技术相连接的P2P网络借贷正式进入我国。2013年以来,P2P网络借贷出现井喷式发展,一年之内由最初的几十家增长到几千家,不仅实现数量上的增长,借贷种类和方式也得到扩张。已经形成有别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也出现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新司法解释分别对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规定。司法解释明确,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涉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案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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