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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钥匙不等于交房。法律意义上的交房,应包括占有转移和所有权转移。 占有转移在我国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
根据有关法律,商品房“交付使用”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交付,否则既便开发商向购房者交了房屋钥匙,因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视为房屋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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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的日期交房,就是开发商违约。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可以与开发商协商,要求尽快交房。如果在催告后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房,购房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了。同时还可以逾期开发商退还预付购房款、赔偿利息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房不等于交钥匙根据建设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一条,在交接商品房时,开发商应当提交第八条规定的证明文件,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签署房屋交接单。根据该条款,开发商交钥匙并不意味着已经履行了交房义务,如果交钥匙后开发商仍未完整提交约定的两书或证明文件,开发商应当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实践中,开发商将商品房的钥匙交给物业管理公司,让购房人从物业管理公司领取房屋钥匙,而物业管理公司往往把购房人是否交纳物业管理费作为领取房屋钥匙的前提,由此也产生了大量纠纷。 首先开发商的做法是错误的。合理的配套费是应当交纳的,但如果双方合同没有约定要交纳配套费,开发商就不能将此作为领取钥匙的前提条件。因为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向开发商支付了房价款,开发商应按合同的约定向购房人交付商品房(即交付房屋钥匙)。从法律关系来说,物业管理公司只是开发商的代理人,购房人只要不存在合同中约定的开发商可拒绝交付房屋的情形,物业管理公司就不能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 对于管理费。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是基于《房屋使用、维修、管理公约》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购房人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可依据上述合约的相关条款,追究购房人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向购房人交付房屋钥匙。 一般只要房款交清,开放商就必须交房,但实践中大多开发商都利用交房前的优势强制买房人交付有关的物业费,和他们选定的物业公司签合同等等。房产商在签订买房合同的同时要求购房人签订物业合同或补充协议,如果没有签订物业合同和补充协议,交房和物业管理分开的。如果你态度坚决,可以起诉开发商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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