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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期限中止是可以的吗?

2022-07-28
设立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的目的,一是督促劳动者尽快行使权利;二是便于工伤认定,避免因时间流逝造成证据灭失,防止工伤认定争议。因此,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属于请求权范畴,即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工伤认定申请期间有别于只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而类似于诉讼时效。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应当与诉讼时效一样可以中止、中断。因此申请工伤认定期限中止是可以的 尽管《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明确规定1年申请期间的中止和中断,但国务院法制办在《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工伤认定申请时限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9号)中指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应扣除因不可抗力耽误的时间,这说明1年申请时效非不变期间,而是一种可变期间。虽然该复函仅是明确了不可抗力可以构成1年申请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而没有表明是否还具有其他类似中止、中断的情形,但是,从保护工伤职工利益的立法原则和关怀弱势群体的立法精神上看,应当认为《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1年的申请期间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等规定。 综上,从《条例》的立法原意和立法精神出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审查工伤认定申请是否在1年申请时效内提出,应当查明是否具有导致申请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和情形,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就案例中谢某来说,其受伤时间是2007年6月18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间为2008年5月19日,但由于没有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不得不申请劳动关系确认。这里应该说明的是,申请人由于不可抗力阻碍了工伤认定申请,障碍消除后理应恢复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具体本案,障碍消除的时间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生效时间2010年5月8日,只要谢某在2010年5月9日至2010年6月10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就没有超过工伤认定申请的1年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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