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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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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失业登记证原件、如实填写的《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社区(行政村)未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应当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下列人员还需分类提供以下信息:(1)残疾人:《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低收入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3)依法征用土地(林地)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4)城镇常住人员: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一年以上的相关证明。退役士兵:《成都市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对下列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一)女性四十周岁、男性五十周岁以上的人员;(二)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三)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七)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八)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九)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成员;2.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4.被征地农民中的失业人员;5.失业的残疾人;6.需要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7.毕业后超过半年未实现首次就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8.未就业的城镇退役军人和军烈属;9.纳入去产能政策范围企业的失业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10.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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