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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未登记结婚,但A和张某共同生活了近20年,还育有二子。A因不想承担丈夫张某生前留下的债务,被债权人告上法庭。5月9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虽未登记结婚,但A和张某共同生活了近20年,还育有二子。A因不想承担丈夫张某生前留下的债务,被债权人告上法庭。5月9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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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20年未登记结婚1990年,原告A与被告B在广东务工时相识,不久后就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了一双儿女。夫妻双方和共生子女以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并经过多年的努力,置办了房产。考虑已是多年夫妻,彼此信任,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丈夫B与方某相识,并于同年11月30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A知悉后与二被告产生纷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宣告二被告登记的婚姻无效。与他人登记违反一夫一妻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A与被告B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相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一双儿女,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其同居行为一直延续,且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被告B未解除与原告A的事实婚姻又与被告方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不符合《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宣告被告B与方某的婚姻无效。
这种情况可以有两种方式: (1)、可以先补办结婚登记后,向法院起诉离婚。结婚时间从男女双方按农村风俗举办仪式成亲时起算。 (2)、请求法院认定事实结婚,按事实婚姻处理。
2015年没有新《婚姻法》出台。共同生活具体表现在有较为长期、稳定的生活,包括夫妻生活、物质和经济生活及精神生活,要求双方事实居住在一起,共同承担生活的义务,有共同的财产,共同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劳动和消费等。不具备上述条件,就属于未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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