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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20年未与他人登记违反一夫一妻制

2022-10-28
共同生活20年未登记结婚1990年,原告A与被告B在广东务工时相识,不久后就以夫妻名义开始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了一双儿女。夫妻双方和共生子女以婚姻家庭关系共同生活,并经过多年的努力,置办了房产。考虑已是多年夫妻,彼此信任,双方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0月,丈夫B与方某相识,并于同年11月30日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A知悉后与二被告产生纷争,遂诉至法院要求宣告二被告登记的婚姻无效。与他人登记违反一夫一妻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A与被告B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相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先后生育一双儿女,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其同居行为一直延续,且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构成事实婚姻。被告B未解除与原告A的事实婚姻又与被告方某登记结婚的行为不符合《婚姻法》关于一夫一妻制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宣告被告B与方某的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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