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为事实婚姻,需办理离婚登记;否则,没登记属于同居,不需要离婚登记。后者女方可以自由办理结婚登记。...
(1)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上以上的配偶;(2)已婚者在离婚或其配偶死亡前不得再行,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3)一切...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果结婚证书上的主体对结婚证书的有效性提出异议,可以请求民政部门取消结婚登记,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实际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要求离婚,法院会向当事人提出解释,通知结婚登记有缺陷,要求离婚的双方与结婚证书上的主体不一致,不能判断双方是否有结婚关系。如果当事人坚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应当裁定驳回诉讼的法院解释后,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解决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孩子的抚养等问题,法院可以依法继续审理。
(一)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话,房产证上只写其中一个人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几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出资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此出资只是赠与自己子女的。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5、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夫妻离婚后,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婚姻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因为父母对子女的监护是基于亲权关系而产生的,父母与子女的亲权关系不能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监护权也必然不因此而消灭。因此,无论夫妻离婚后是否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都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4人已浏览
234人已浏览
931人已浏览
33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