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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规定: 1、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2、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
不动产登记条例的全称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主要是对房屋这类不动产的登记做出规定的法律。而正式实施了上述条例之后,房屋的房产证和不动产证也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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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共有十类不动产权属纳入登记,分别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登记内容包括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1、房地产登记需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公室申请。2、由于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办理房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办理;由于尚未登记的房产首次申请办理登记,继承、遗赠、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设立、变更、消除房产权等,可当事人单方面申请办理登记。3、当事人应提交的资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资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房地产权属来源证明资料、登记原因证明资料、房地产权属证明书(4)房地产界限、空间界限、面积等资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资料(6)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资料。
是不动产登记。需要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办理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件收取房屋登记费。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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