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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效力: 1.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力。 2.不动产登记的形成力,不动产登记的形成力,又称物权变动的根据效力,是指登记具有使基于法律行为的...
不动产登记效力,是指通过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从法律效力来看,房地产登记的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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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主要有以下效力: 1.不动产登记具有物权设定或者变动的效力,即不动产登记是基于法律行为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依法需要登记的,只有在完成了公示方法之后,物权才能够有效的设定或者变动。例如,在房屋买卖关系中,必须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的变动。 2.不动产登记具有对抗或者优先的效力。在物权对抗主义的情况下,尽管没有登记也可产生物权,但是这种未登记的物权相对已经登记的物权而言,在效力上较弱。 3.不动产登记具有权利推定效力。
对于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做出如下解释: 所谓不动产登记的效力,指的是登记这一法律事实对当事人的不动产物权所施加的实际作用。从法律效果来看,不动产登记的效力包括公示效力、形成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以及权利正确性推定效力。对物权变动模式采不同立法主义的国家,赋予登记不同的效力,例如采物权变动债权意思主义的法国、日本只赋予登记公示力和对抗力,而在物权变动采物权形式主义的德国,登记具有上述所列之全部法律效力。
⒈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⒉注意:对于航空器、船舶、车辆,它们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大,可移动,故法律对其所有权转移做出了登记的规定,如车辆,以登记为权利公示方法,其所有权就不能随交付而转移,必须办理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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