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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只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
拒证权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协调、平衡查明案情的需要与特定的权益或社会关系之间的矛盾与张力。包括四个方面: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2、因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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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只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则该证人属于应当出庭作证的范围。需要注意的是,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目击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目击警察的证言属于前述情形的,也应当出庭作证。
有作证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有作证的义务是指证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的通知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场所接受询问,不能无故不到;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所了解的案情和回答办案人员提出的问题,不得拒绝回答,更不能作虚假陈述;证人应当根据办案人员要求,保守秘密,以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分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当证人。所谓生理缺陷,是指影响证人作证能力的生理缺陷,如盲人不能成为目击者等。;精神缺陷一般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症患者和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年轻人一般指14岁以下的儿童。2、《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知道案件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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