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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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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二十四条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也就是说,开庭前法院只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 开庭时,法院应该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 没有说开庭前法院告知证人什么事的规定,有关诉讼的权利义务也不包括证人是否到庭,证人也不是必须到庭,只是不到庭的证言证明力要打折扣而已
不需要。 1、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予以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4、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 第73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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