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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申购经济适用房需要什么条件上海市申请购买公有产权保障住房即经济适用住房首先要符合是在上海市实际居住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家庭人均住房建筑...
1)户籍有年限:必须是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而且连续满7年,同时在申请区(县)城镇户口连续满5年。(2)居住有困难: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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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身家庭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总资产净值符合规定的标准。具体标准按照每年向社会公布的标准执行。第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老人、严重残疾人员(以下简称重残人员)、患有大病人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家庭、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被拆迁家庭、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涉及的外迁家庭、优抚对象和承租危房等住房困难的家庭,可优先配售。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的住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房。我们来看看2018年经济适用房新政策的最新规定。2018年经济适用住房新政策最新规定如下:一、申请程序(一)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区房管局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二)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准备好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无工作单位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办理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区房管局报市房管局审核。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三)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四)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评分,批量批准购房申请,通过公开抽签确定同一批次批准申请人的选房顺序;(五)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分数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根据申请人家庭目前的住房面积、落户时间和困难情况进行评分,并根据分数确定申购批准顺序。二、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最低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根据地段等不同情况,各地房价不同,销售价格由以下因素组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用;建设安全工程费用;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以上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以下管理费、贷款利息税等。
上海经济适用房申请标准是: 1、家庭成员在本市实际居住,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3年,且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城镇常住户口连续满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3、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6万元(含6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5万元(含15万元);2人及以下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前述标准上浮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 4、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前5年内未发生过住房出售行为和赠与行为,但家庭成员之间住房赠与行为除外。《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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