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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外商投资登记事项记载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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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企业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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