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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三百五十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品进出国(边境)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1-苯-2-丙酮5公斤以上(2)麻黄碱、伪麻碱及其盐类及其盐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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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非法走私制毒物品罪是这样判刑的: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品进出国(边境)的情况之一,应立案追诉:(1)1-苯-2-丙酮5公斤以上(2)麻黄碱、伪麻碱及其盐类及其盐类及其单方制剂5公斤以上、麻黄素浸渍膏、麻黄素浸渍粉100公斤以上(3)3、4-甲基二氧素-2-丙酮、甲麻素(甲麻碱)、甲基麻素(甲基麻碱)、丙酸素及其盐类10公斤以上(4)胡椒、黄素、黄油、异黄素、麦角樟、麦角胺、麦角碱、邻近二十公斤以上)、甲基麻素(甲基麻碱)、甲基麻素(甲基麻碱)、甲基麻碱)、甲基碱)、丙酸樟、丙酸樟、丙酸樟、丙酸樟、丙酸樟、丙酸樟、丙酸樟、丙酸钠类10公斤以上非法运输,携带2种以上的毒品出国(边境)国境,每种毒品都没有达到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根据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的比例换算为毒品后,累计达到上述数量标准的,应立案追诉。为了走私毒品而采用生产、加工、精制等方法非法制造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预备)立案起诉。实施走私毒品的行为,有以下情况之一,检查容易毒品的化学品,结合行为者的供述和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可以认定是毒品进行走私或非法买卖,但是有证据证明是上当受骗的除外:(1)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的(2)隐藏、夹持、伪装或其他隐藏方式运输,携带容易毒品逃避检查的(3)抵抗检查或者在检查中丢弃货物逃跑的情况(4)通过伪报、伪装、伪装等隐藏手段逃避海关、伪装等检查等,选择非检查的方法,或者在海关的地方进行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伪装等知道他人实施走私毒品犯罪,为其运输、保管、代理进出口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的,由走私毒品犯罪的共犯立案起诉。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出国(边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1-苯基-2-丙酮超过5公克;(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及单方制剂超过5公斤,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公斤以上;(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超过10公斤;(4)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超过20公斤;(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150公斤以上;(6)醋酸酐和三氯甲烷超过200公斤;(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超过400公斤;(八)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料相当数量。非法运输、携带两种以上制毒物品出国(边境),每种制毒物品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量标准,但是,按照前款规定的立案追诉数量比例转换成制毒物品后,累计达到上述数量标准,应当立案追诉。为过生产、加工、提炼等方法非法制造易制毒化学品。,以走私制毒物品罪(准备)起诉。走私制毒品行为,下列情形之一,并查获易制毒化学品,结合行为人的供述和其他证据综合审查判断,它可以被认定为走私或非法买卖制毒买卖,但有证据证明是被骗的除外:(一)改变产品形状、包装或使用虚假标签、商标等产品标志;(二)以藏匿、夹带、伪装或者其他隐蔽方式运输、携带易制毒化学品逃避检查的;(3)抗拒检查或在检查过程中丢弃货物逃跑;(4)以伪报、藏匿、伪装等欺诈手段逃避海关、边防等检查;(五)选择无海关或边防检查站绕行出入境的路段;(六)以虚假身份、地址或者其他虚假方式办理托运和寄送手续的;(七)以其他方式隐瞒真相,避免依法监管易制毒化学品。明知他人犯走私制毒品罪,为其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便利,共犯走私制毒物品罪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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