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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称监护委托。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专门委任。 委任监护人的设立可划分为两种情况: (1)由父...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称监护委托。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任,也可以是专门委任。 委任监护人的设立可划分为两种情况: (1)由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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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称监护委托。监护职责是否可以委托于他人,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因为涉及法律上监护目的贯彻的问题。从理论上说,监护是法律上强行的制度,中心点在于更好地保护被监护人,因此原则上应不容许委托,除非基于受监护人的教育或受照顾必要。我国司法实践基于某种实用的考虑,承认了委托监护。 委托监护人的设立可划分为两种情况: (1)由父母委托他人做其子女的监护人。 (2)由法定监护人把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实施。委托监护可以是全权委托,也可以是专门委任。前者如父母把子女委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全权照料,或者配偶把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医院或者福利院全权照料;后者如委托给保姆、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等。 委托监护原则上不能改变原监护人的地位,不同于法定监护人以内部协议确定监护人的情形,也不同于监护变更。监护权为监护人的专属权利,不得抛弃或移转于他人,但其行使可以合同委托于第三人,监护人将其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的,原则上不具有变更监护的效力。受委托人仅得在委托范围内,行使监护职务,非由监护人受让监护权,故监护人虽已委托他人行使,自己仍有行使的权责。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仍然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实践中,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通常与监护人建立委托监护关系。当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做为受托人对受监护人没有尽到职责时,应发生相应责任。对被监护人造成他人侵害的,原则上应由亲权人或监护人与受托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对照顾保护不周而直接发生于受监护人的损害,则应依委托监护内部关系负责。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现在这个监护人和委托监护人的,一般是委托方一般是孩子法定监护人,受托人一般是临时性受委托方委托监护孩子或者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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