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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被告人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是不可以加重其刑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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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一方提出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的处罚。这是二审程序中的一个特殊原则,其目的是有效地保障被告一方的上诉权。《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除新的犯罪事实和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处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可以,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对任何一名被告,均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法条链接:《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不会加重未上诉的被告人的处罚。上诉不另刑是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有被告人上诉人,二审法院不得加重上诉的被告人的处罚,也不得加重未上诉的其他被告人的处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三百一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第三百一十一条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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