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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出示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应出示省政府或国土资源部代表国务院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征收以下土地的,国务院批准(1)基本田地(2)基本田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收定金规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向国务院申报。征收农用地时,应按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先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查。其中,经国务院批准转用农地的,同时办理征用批准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用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用批准权内批准转用农地的,同时办理征用批准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用批准,超过征用批准权的
征收土地需要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机关无权批准,否则属于违法征收土地,征收土地之后就没有土地使用权了一个镇的补偿标准应该一样,具体补偿标准根据批准文件中的“征收土地方案”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区片地价,否则属于补偿违法;如果征地违法的话,可以拒绝交出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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