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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患严重疾病住院治疗或者死亡的,参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
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业务的社会保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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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一年,并且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缴费年限长短,为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失业人员领取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按不超过当地标准的百分之十的比例,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领取期间患严重疾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百分之五十的一次性补贴。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参加当地的,原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基金负担,原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前款规定的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相应取消。失业保险金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对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单位和职工或者失业人员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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