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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男女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所以在法律上男女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只是普通的恋爱同居关系,也就是说男女双方不存在离婚的说法。男女双方现在想...
父母离婚原则上应该平均分配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在离婚财产分割问题上难以达成协议,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后,会根据财产的形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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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没领结婚证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其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划分,即有分割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无协议的由法院判决;如果男女双方之间不是上述情形,由于未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其财产按照共有财产进行划分即可。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没有领结婚证即为同居关系。同居财产分割按一般共有处理。 首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 然后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即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从理论上讲,应该这样确认产权: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房产、汽车、银行存款、艺术品、古董等)。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如果是双方共同购买、使用或照顾、保管,而且是不可分割的(如家用电器、家具、宠物等),则应通过协商,决定由一方完整地获得该财产,而另一方则获得相应的价值补偿(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债权、股权、期权、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实物等)。不适用上述原则的,则由双方协商解决。 最后,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割。
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结婚登记后,即存在法定的婚姻关系,男女双方在财产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为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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