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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申请仲裁协议无效时间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如果有答辩且答辩中未对仲裁的管辖问题提出异议,则说明对方也接受仲裁。去查一查仲裁法就清楚了。 比如:1:《仲裁法》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按照仲裁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的效力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定。 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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