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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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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互联网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工具,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行为书面通知书后,应及时阻止该信息的传播。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删除网络侵权后不赔偿一般是可以的。但网络服务人对侵权行为有过错,受害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网络服务人删除后不得赔偿,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害人作为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以便能够充分地表达意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十分重要的。 在不同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也是不完全相同的。 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公诉案件的判决有不同意见,不能直接提出上诉。但是,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有权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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