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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和雇主之间的关系一般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劳务关系。保姆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和约束,同时,雇主与保姆之间有着特定的利益关...
保姆和雇主之间的关系一般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劳务关系。保姆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和约束,同时,雇主与保姆之间有着特定的利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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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服务合同关系。虽然保姆是家庭雇工的一种,但其所实施的行为属于家政服务行为。保姆向雇主提供的服务行为,与雇佣关系存在明显的区别:雇佣关系中雇员提供的是劳力,雇主支付雇员的仅仅是劳力的价格,雇主可以从雇员生产的商品或所做的行为中,取得一定收益,该收益一般应高于劳动力的价格。而在家政服务中,保姆所从事的服务行为,并不能使接受服务的雇主从服务中取得其它收益。雇佣关系成立后,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着人身依附关系,而保姆与雇主的地位却是平等的,不受雇主的控制和支配。保姆的工作实现都是约定好的,一般不能依雇主的意愿为转移,其在按约完成一定的服务后,并不受雇主的其它管理。而且家庭雇工从事的劳务一般而言比较安全、简单,如因家庭雇工在工作中受到损伤而要求雇主承担属于严格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则对雇主显失公平。因此,雇主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雇佣合同关系,而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所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从事家政服务的人员与接受服务者之间,一般应认定为服务合同关系,不适用雇主责任。如接受服务者提供的工作环境、条件并无不当的,对于服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不负赔偿责任。”阅读!
我国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中明确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由此可见,家庭保姆与雇主之间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而属于雇佣关系,因而雇主与保姆之间的关系不受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与约束,而应当由民法来调整。
劳动关系不完全等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包括事实劳动,就是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有劳动事实的,也算劳动关系。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可以包括劳动关系,也包括劳务关系。因此劳动关系不完全等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只是雇佣关系中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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