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除船、港双方另有协议者外,装船时应做到大票分隔(整批货物),小票集中(零星货物),每一大票货物,应按单装船,一票一清,同一收货人的几票货物应...
受理赔偿要求时,应审查:一、赔偿要求的时效;二、赔偿要求人的要求权利;三、应附的单证。经审查不合规定的赔偿要求,应向要求人说明理由,退回文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装船作业中,船舶应派人看舱,指导装卸工人按计划积载图(表),装货顺序、部位装舱,堆码整齐。整船散装货物应按有关规定检验测定装前、装后水尺。如发现货物残损、包装不合标准要求或个别包装破裂,标志不清等情况,应编制记录证明。如发现装舱混乱,船方应即提出停装或翻舱,港口要翻舱整理。在特殊情况下,不能翻舱整理时,应编制记录证明。对于装舱质量符合规定,但理货计数发生争议时,对少量货物,应当场实事求是地澄清;对大票货物难以当场澄清的,可编制港航记录,列明双方有分歧的数量,不再进行翻舱。必要时,起运港可派员随船至到达港共同监卸计数。
普通记录是记载承运人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提供证明事项的记录,但不涉及承托运之间的责任。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编制普通运录:一、托运人自理装船,并按舱封或装载现状与承运人进行交接,以及其它封舱(箱)运输的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的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和内容不符;二、托运人随附在货物运单上的单证丢失;三、托运人派人押运和甲板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四、承运人提供的船舶水尺计量数;五、货物包装经过加固整理;六、收货人要求证明与货物数量、质量无关而承运人又能证明的其他情况。普通记录编制的份数根据需要确定。
计划配装的货物,如因故必须退装时,起运港应与船舶协商同意,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必须按运单、货名、件数退装,绝对不准合并几张运单的货物不分货名笼统退装若干件数;二、一张运单的货物全部退装,必须将运单抽出,并在交接清单内划去;三、一张运单的零星货物不得退装一部分。整批货物退装一部分时,应将退装的件数,按运单、货名、编制记录,随货同行,并在交接清单内注明实装件数;四、大宗货物起运装船时,如发生实装数量与运单数量不符,应编制港航记录证明,随货同行。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06人已浏览
173人已浏览
163人已浏览
55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