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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需要明确的是,未领取结婚证的,不存在离婚不离婚的问题,没领取结婚证,可以直接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去法院或者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2、当事...
小薛和小王本是男女朋友,二人于今年春节订婚,小薛为此花了17万多元下了彩礼和礼金。但最终双方因发生矛盾,解除了婚约,但小王拒不返还彩礼。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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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彩礼是不会返还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妻子闹离婚,丈夫却意外发现妻子重婚。一桩维持了十几年的婚姻被宣告无效后,两人的财产该如何分割?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法院对这起罕见的官司作出判决:女方无权分房子,但男方需按房子评估价的一半对女方作出补偿。此外,女方重婚有过错,需赔偿男方精神损失费5000元。 这起官司的双方原本是一对名正言顺的夫妻。他们在1992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并共同生活了十几年。2006年4月,女方黄某突然闹起离婚,并起诉到西乡塘法院要求分财产。男方卢某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听女儿说起妈妈另有家室的事实。 此后经过艰难的调查,卢某发现黄某在与他结婚之前,确实曾与别人生活过数年,还生育了3个儿子。于是,他也向西乡塘法院递交了诉状,控告黄某犯重婚罪。法院因此中止了二人离婚案的审理。 2007年8月,西乡塘法院判决黄某犯重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当年底,黄某迅速与之前的丈夫韦某离了婚,然后回到卢某身边,想与他重修于好,但卢某坚决不同意。今年初,西乡塘法院宣告黄某与卢某的婚姻无效。此后,法院又两次开庭,对两人的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问题进行了审理。 关于孩子的抚养,两人的意见一致:跟谁生活,由孩子自己选择,不带孩子的一方每月出100元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各半。后女儿选择跟随父亲生活。 对于两人同居期间所建的房屋,黄某认为属于双方共有财产,她想要其中的两间房,并认为卢某应另外再给她2万元补偿。可卢某却称,当初建房时,黄某刚到他家不久,并未有分文贡献,这房子不能算两人的共有财产;黄某重婚导致婚姻无效,有重大过错,她不仅无权分房要钱,还应该赔偿他精神损失费5万元。 8月6日,卢某从西乡塘法院领到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法院认为,两人均认可房子是同居期间修建的,因此应属于双方的共有财产。因黄某不是土地使用人,根据房地不分的原则,房子应判给卢某所有,但卢某应按房屋评估价的一半对黄某进行经济补偿(房屋评估价是67672元,卢某需给黄某33836元)。此外,黄某重婚存在重大过错,给卢某带来伤害,应该对卢某做出精神赔偿,但卢某要求的5万元太高,法院酌情支持5000元。 卢某认为一审判决分给黄某的财产太多了,“等于是平分,和离婚没两样”。他表示不服,并称将于近日递交上诉状。
夫妻同居一般不违法,但一方已经结婚,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的,人民法院将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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