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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含聘用关系,下同)的,应当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有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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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培训、求职登记、职业咨询与指导、职业介绍、档案保管等服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合法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持培训费缴纳证明和结业证明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职业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但最多不超过三个月总额。职业介绍或者职业培训机构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服务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给予补贴。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费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不得减免,不得以实物或者其他形式抵缴。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其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失业人员领取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下列规定核定:(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五年的,每满一年领取三个月的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二)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十年的,每满一年增领两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三)累计缴费时间十年以上的,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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