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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我国现有房屋可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乡规划区、村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为表述简练,本解释将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范...
《解释》确定了认定合同效力的原则: 一、是限定无效合同的范围。 二、是对欠缺生效条件合同效力的处理上,采取了补救性的措施。《解释》采用宽严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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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解释规定,房东未取得行政许可修建的房屋,与租客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还规定,房东或租客以租赁合同未备案、合同无效、法院不予支持等其他规定为准。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的意思,如果因第二房东拖欠租金,第一房东要求解除与第二房东的租金合同时,现承租人可以代第二房东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来阻止第一房东行为解除合同的权利,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第二房东与现承租人的租赁合同无效的除外。现承租人代第二房东支付租金和违约金走出其应会租金金额的,可以折抵给第二房东的租金或者向第二房东追偿。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规定: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城镇房屋,是指城市、镇规划区内的房屋。 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当事人依照国家福利政策租赁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产生的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第三条,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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