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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所有权依法实施或解除财产保全等限制措施的机关,应当及时向房屋登记机构送达相关文书,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将有关事...
房屋登记申请人和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分别按照房屋基本单元进行申请和登记。房屋的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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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抵押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的证明;(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七)其他必要材料。
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代理人代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提交其明、书面以及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其委托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认证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其代理。监护人代理时应当提交合法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以及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因处分被监护人房屋而申请登记的,监护人应当提供有利于被监护人的书面保证。监护人有两人以上的,应当共同代为申请。
办理房屋登记,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符合登记条件的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五)依据登记内容发证。房屋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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