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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二)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落实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二)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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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管理:(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二)饮用水水量分配方案落实情况;(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执行情况;(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除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排污口;(二)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或者其他设施;(三)向水体倾倒生活垃圾;(四)贮存、堆放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五)从事淘金、采砂、采石、采矿活动;(六)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限制使用农药、化肥、含磷洗涤剂;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市、XX根据饮用水水源开采年限、水质状况或者因供水规划、保护方案重新调整,可以提出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的方案,调整方案应当按照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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