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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刑法的该规定主要是针对我国1979年旧刑法和1997年现行刑法之间的...
你理解错误,从旧兼从轻,是刑法上一个比较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说的是一个犯罪行为发生后,在审判阶段,恰逢法律规定有一些变化,这就涉及适用新法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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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旧兼从轻原则是指除了特别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即当遇到一个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颁布以前,首先,要考虑的是先适用旧刑法,即行为时的法律规定(从旧)。其次,如果是适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如不认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处罚较轻的话,则应该对被告人适用新刑法。但是,如果适用旧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话,则对被告人适用旧法。最后,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是适用旧法还是新法,即所谓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可以说,该原则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我国现时期主要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在特殊情况下采用溯及既往的原则。
从旧兼从轻是刑法的时间效力原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实质侧面,也是罪行法定原则在刑法适用时间上的派生。严格来说,刑法的时间效力应该是“从旧原则”,因为只能通过行为时的法来对犯罪人进行处罚,以此才能保障行为人的预测可能性。举个例子,1997年《刑法》实施之前投机倒把是犯罪,那么在1998年抓获的1996年实施投机倒把行为的人,事实上是可以承担刑事责任的,因为他犯罪的时候,对于当时的刑法有破坏。但是在1998年当时的刑法中,已经没有了投机倒把罪这个罪名,而行为人在1998年被抓获,也是侦查机关的问题,那么现代的刑法是不是要把这笔账算到行为人身上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1998年处罚投机倒把行为,虽然对之前的刑法是一种尊重,但是对于现在的社会来说,完全没有效用,因为我们不能通过这个处罚来震慑潜在的犯罪人,也不能以此来矫正行为人本身,所以处罚他就失去了意义。所以刑法才有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从旧兼从重或者从新兼从重事实上在刑法的演变中出现过,但是由于不符合人权保障的刑法目的,很快被淘汰了。
从旧兼从轻原则是一个刑法适用原则,指除了对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惩罚或有利于行为人的规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中从旧原则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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