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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4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
第四十三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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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许可有三种类型: 1、普通许可:“薄利多销”的形式 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对被许可人来说其获得的商标使用权是非排他性的,因此如果合同涉及的注册商标被第三人擅自使用,被许可人一般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者起诉,而只能将有关情况告知许可人,由许可人对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 2、独占许可:可对抗商标所有人的独家使用 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许可人不得再将同一商标许可给第三人,许可人自己也不得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被许可人的法律地位相当于“准商标权人”,当在规定地域内发现商标侵权行为时,被许可人可以“利害关系人”身份直接起诉侵权者。 3、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 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 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案件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的权利地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根据司法实践,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自行提起诉讼的,须向人民法院提交商标注册人明确表示不起诉的书面证据。
《商标法》并没有明确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纳入商标使用证明一类。但在实际审查中,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以及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证明一般都被认可为商标的使用证明。 显然,商标资源得到了合理的利用。如果以三年不使用为由撤销该商标,那么,这就未免过于拘泥于条文。但是,如果商标所有人仅仅许可他人使用,被许可人实际并未使用商标,那么,这一许可使用是否能算作商标使用证明呢?许可使用商标实质上是被许可人对注册商标的“租赁”或“借用”。《商标法》规定,商标所有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但是被许可人是否使用,商标所有人无权干涉。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已意在使用商标,不欲闲置其资源。如再要求商标所有人担负让被许可人实际使用商标的义务,这对商标所有人而言未免过于严苛。因此,单是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也应归入商标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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