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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参与合并的公司各方签订合并协议。二、通过并购协议。公司合并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到股东权益,属于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上,参与合并的各个公司必须经过各个股东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大部分赞成股份同意合并协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制作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第四,通知债权人,公告。我国《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应在合并决议之日起10天内通知债权人,30天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五,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
1、分公司没有独立的主要资格,只是总公司的一个分支(其财产实际上属于总公司),因此不是公司合并的问题(合并至少需要两家公司)。2、您可以先取消该分支机构。首先,总部作出撤销分公司的决议,总部应当自决议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申请应当提交总部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3、分公司注销后,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公司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合并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合并方签订合并协议;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四、自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五、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布。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用吸收合并或者新合并。 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进行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解散。两家以上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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