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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这个在我国法院审理的涉外民事案件会怎么处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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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是指与法院地的公共政策密切相关的案件,只能由法院地国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如物权诉讼以及一些非讼程序如遗嘱检验程序遗产案件、破产案件和不动产的强制处分案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6条规定,属于我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 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2.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 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此外,根据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下列情形发生的案件,也应当专属人民法院管辖:其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情形比较复杂,一般不作为专属管辖对待。 在国内民事诉讼中,下列案件,由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1、原告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不是法定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原告起诉的案由也是侵权之诉,法院却变更案由为劳动之争是否违法? 2、法院抽逃起诉书中的被告人孟xx是否违法? 3、法院以劳动部门已经确认吴xx为工伤死亡,不得要求第三人侵权赔偿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4、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如果走法律程序应该是二个独立案件,工伤保险自然由劳动部门确认,但第三人侵权赔偿须由法院依法审判,法院不经审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是否为失职? 5、工伤保险与第三人侵权赔偿,您认为本案二者是蒹得模式,还是互补模式? 1、违法,法院如果认为需要变更案由,需要向当事人释名,当事人同意变更的,继续审理,当事人不同意的,可以驳回起诉。2、什么叫法院“抽逃”?对方是否出庭是对方的权利,他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3、受害人可以对方的单位以及对方,即加害人,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以自己的单位为被告提起工伤之诉。这两种途径都是法律规定的,都可以走。4、可以兼得。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答记者问,也明确了这一点。
所谓集中管辖,就是指将以往分散由各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涉外民商事件集中交由少数受案较多、审判力量较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主要是:(1)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2)信用证纠纷案件;(3)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4)审理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5)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裁决、裁定的案件。上述案件的一审集中由下列法院进行审理:(1)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院;(2)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4)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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