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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性质是一种补偿,补偿对象是违约方因为未履行合同而给其他缔约方造成的损失,能否开具发票,要看违约金的内容。如果是因损失而产生的违约金,...
违约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销售货物收取的价外费用,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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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二、违约行为,依据违约时点不同总体上分为预期违约和实际违约。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实际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以后,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纳税人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遇到因违约而收付违约金的情形。三、是否需要开发票给对方?依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点不同,违约金的涉税处理也不同。1、收预期违约金不需开正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可见,如果在合同履行前违约,由于双方最终并没有执行合同,则违约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业务往来。也就是说,收预期违约金是与购销业务无关的行为,不是税法规定的发票应载经济事项,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不需要开具发票。2、收实际违约金应视为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开具相应的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综上所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违约的,应税项目的提供方随价款收取的违约金是一种价外费用,属于应税收入的一部分,应按规定开具相应的发票。
征收违约金时,应区分不同情况,发行发票时应区别对待:1、一般出售商品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的违约金,发行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销售收入2、提供服务业务征收的违约金,发行服务业发票,计入营业收入3、资金交易征收的违约金,发行服务业发票,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卖货的股权没有发生转移,或者没有提供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所收取的违约金,就不需要开具发票了。
1、如题所述,依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一方的赔偿金(违约金),是依法履行合同的经济业务,对于采购方来说,收取供应商(销售方)违约金,可以开具相应票据如收款收据或通用发票(零税率),无需计缴流转税;2、对于如上所指的发票的开具,各地在操作上或有所不同,请予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实施为妥;以上,请予核实,依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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