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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
民发〔2007〕6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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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抚恤金的分配:法律对此并无明确的规定,因此,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 这里的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在具体分割上,由各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实在协商不成,也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抚恤金,同时也会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进行分割。
通常为20个月基本薪水。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限定: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准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准则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薪水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薪水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薪水或基本离退休费。
按照民政部民发2011【192】号文件精神,自2011年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丧命,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准则调整为:病故的,为上2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薪水或基本离退休费。按照民2007【64】号文件精神,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限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计发基数。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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