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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予以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
1、国有土地上:补偿方案不可诉。 2、农村集体土地上:先裁决后诉讼。 3、《行政诉讼法》并未明文规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可诉,也未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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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地政府会公布补偿标准,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如果对补偿标准有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政府没有公布补偿标准是不合法的。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要求政府公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但有时公布的标准不合法甚至不公布补偿标准。首先在问题还没有解决前,不要签订补偿协议。其次,可以从其他方面找到问题的切入点,对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通过协商的方式,争取提高补偿标准。
国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自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方案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及补偿标准、数额;(四)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五)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1、一般来说,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权对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进行分配,户口回迁和挂靠的情况,要求具体情况,如迁回原因、是否是在征收公告确定之前还是之后? 2、具体还要参考当地政策,目前常州地区已有新的管理办法。 法条参考: 《常州市市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十四条征地房屋拆迁,安置对象为在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拥有合法住宅房屋产权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被拆迁人及其家庭成员。 被拆迁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可列入安置对象: (一)原有常住户口的现役义务兵军人; (二)原有常住户口的在读大中专院校学生; (三)原有常住户口的正在劳教或服刑人员; (四)在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定的搬迁期限前出生、婚嫁落户的人员; (五)按有关政策规定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被拆迁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员,不列入安置对象: (一)租住、借住征地拆迁范围内房屋的; (二)因入托、入学等原因,户口报在征地房屋拆迁范围内的“空挂户”; (三)按有关政策规定不应列入拆迁安置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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