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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布后,是否意味着案件已经完结?

2024-12-11
在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即使责任认定已经完成,也不能代表事件已经完美解决或结束。实际上,即使交警已经发布了准确无误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简称“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仍然保留提出异议或争议的权利。经过仔细核实和调查后,当事人如无异议,则需按照事故认定书所揭示的责任归属进行相应的赔偿,事件方可视为圆满解决且正式结案。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结果存在疑问或争议,他们有权寻求法律程序,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和裁决。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交通警察在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并恢复交通。如当事人拒不撤离现场,则应予以强制撤离。若当事人无法及时移动车辆且影响通行和交通安全,交通警察应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如果事故认定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则将按照该条例处理。根据该条例,当事人若有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将受到相应的处理。 在撤离现场后,交通警察应根据现场固定的证据和当事人、证人陈述等,认定并记录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以及当事人的姓名、驾驶证号或身份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号码、保险公司保险凭证号、道路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等。根据本规定第六十条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并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若不具备当场制作条件,交通警察应在三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由当事人签名,并现场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名或接收的,交通警察应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注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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