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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是否意味着案件已经完结?法律对此有何规定?

2024-12-08
问题解答: 如果检察院决定不提起诉讼,就意味着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案件已经结案。但是,如果之后有新的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构成犯罪,司法机关仍然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不予起诉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分别抄送下列机关和人员: (1)被不起诉人和其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2)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送达公安机关。 (3)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送达被害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或者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机关不予起诉,已经起诉的,应当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不予起诉的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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