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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一下关于债权人会议如何召开召集

2024-10-01
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召集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召集。 (2)召集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为法定会议,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召开,或者在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集通知。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债权人会议由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组成。关于出席人员,中国《企业破产法》第13条规定,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的保证人等。 际参加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其债权须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成立; (2)已于法定期间内申报和登记; (3)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二条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n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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