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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即出质人)将其拥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担保,从债权人(即质押权人)处借入资金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股权质押的主要形式包括股票质押贷款...
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现行的股权质押制度因存在诸多缺陷而给质权人带来如下风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特殊性隐含的风险。股权质押制度规定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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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产生以下风险:股权价值波动下的市场风险。股权设质就像股权转让一样,质权人接受股权设质意味着从出质人那里接受股权的市场风险。而且股价波动的频率和幅度远远大于传统的实物资产进行担保。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质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赔偿该动产。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项业务的融出方主要有:证券公司(自营)、证券公司(含资管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沪深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等。根据业务的规则和结合融资融券有关的纠纷情况,需要就标的证券同客户约定明确并纳入各个业务环节、各类协议中,防范补充质押时引发的各类分险。 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 股票质押式回购中具体的券款数量确定: 对于每笔初始交易,融出方初始交易应付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融入方初始交易应收金额=初始交易成交金额—相关费用。 对于每笔购回交易,融出方应收金额=融入方应付金额=购回交易成交金额,融入方解除质押证券数量=标的证券成交数量。
股票质押有时间限制制的过质押借款的,最长期限为一年。贷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延期。股票质押的具体期限可由当事人协商,也可在质押协议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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