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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8条把公序良俗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所谓的公序良俗原则,实际上是以一般的道德为核心,民事主体在进行非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应当...
在民事活动中,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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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该案的法官耐心地给原告解释了这番道理,经由挽劝和开导,原告也意识到了固然手中握有协议,但因协议本身无效,将无法获得胜诉。因此,原告于庭后主动向法庭提出撤诉申请。与此同时,主审法官也对被告进行了批评教育,让他熟悉到,固然协议从法律上来说是无效的,但是基于一个正凡人的情感和道德,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补偿,被告在法官的教育下表示会重新慎重考虑此事。经审理查明,协议与欠条虽确系被告书写,真实性勿庸质疑,但是该协议的内容涉及婚外情,违背了公序良俗。假如对协议的有效性予以确认,会对正当婚姻中另一方的利益造成损害,同时违反了我国的伦理道德。基于以上理由,法院以为该份协议无效,原告依据该协议要求被告支付五万元缺乏法律依据。被告张先生辩称,协议和欠条是自己所写,但被告以为,这是迫于原告及其亲戚、朋友的压力而写下的,并不是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以为朱小姐也知道其婚姻、家庭状况,并非上当受骗,而且原告在与其交往的同时也有其他异性朋友,不能确定孩子是被告的。至于赔偿,原告没有提供任何用度开销的发票来证实补偿的公道性。因此,被告哀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哀求。原告朱小姐诉称,被告用一张假离婚证骗取原告的信任,与原告确立了同居关系,原告同心用心但愿能与被告结婚,并于去年怀上了被告的孩子。但被告事实上并没有与妻子离婚,在原告怀孕后被告明确告诉其不会与其组成新家庭。为了解决题目,原、被告双方经由协商,达成协议,商定由被告支付给原告5万元作为补偿。基于这份协议以及协议所附的欠条,朱小姐哀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5万元。原告朱小姐手持张先生亲笔签字的协议和欠条,将张先生告上法院,但法院对于这一债权并不予以保护,这毕竟是怎么回事日前,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不平常的欠款纠纷案件。
公序良俗是由“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慨念构成的,要求民事主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遵循社会主体成员所普遍认可的道德准则。这项原则还有一种含义,凡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通过上述的介绍,相信大家对《民法典》第三十三条的内容已经有所了解。
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指善良风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道德。公序良俗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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