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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离婚案件该怎么管辖

2021-11-29
军人离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辖,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非军人对非文职干部军人提起离婚诉讼。《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非文职军人是指文职干部以外的现役军人,即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生。根据《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这里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二是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管辖权应当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三是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均为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团级以上单位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被告住所地法院和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的法院之间进行选择。第四种情况是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军事民事案件,包括部分军人离婚案件,可以由军事法院管辖。其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事民事案件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第一条第一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事法人的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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