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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以下权利是可以出质的: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
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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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质押,是指设立权利质权的行为。权利质权,是指非以实体物而以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的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虽然同属质押,但两者之间存有不同。 (1)质押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有形动产,而权利质押的标的则是没有物质实体的无形权利。 (2)质押设定的方式不同。设定动产质押时,移转动产占有的方式只有一种即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出质的动产。而在设定权利质押时,移转权利占有的方式则有三种。 (3)对于质权的保全和实现的方式不同。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押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押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押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押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押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押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权不成立。质押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押权合同生效前质押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押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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