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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权是公名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除非他人侵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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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权利。 2、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3、两者的区别在于:适用对象与范围不同,法律依据(法源)不同。 一、姓名权是公民的专属权(公民有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姓名决定权、姓名选择权)。 二、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名望声誉(社会与公众评价)。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1、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变更自己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权利。 2、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即自己的名誉,依法所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 3、两者的区别在于:适用对象与范围不同,法律依据(法源)不同。 一、姓名权是公民的专属权(公民有姓名使用权、姓名变更权、姓名决定权、姓名选择权)。 二、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名望声誉(社会与公众评价)。也就是说,一个公民、一个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在社会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
二者都属于人格权。人格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以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且与其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 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自然人的姓名权、法人的名称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自然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不受理。 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获得的评价、人格尊严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名誉权主要包括公民的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公民的名誉权不仅存在于其有生之年,而且延续至其死亡之后,死亡公民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虽然已经终止,但基于对死者亲属感情的尊重和对良好社会风尚的维护,依照有关司法解释,其姓名、名誉等人格权利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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