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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判决书生效,就可以要求法院退还预交的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判决生效后,...
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当并且全部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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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诉讼费工作流: 1.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向案件承办法官提交退费申请。 2.承办法官当日对退费申请进行审核,填写《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3.当事人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法院财务窗口办理退费业务。 4.财务人员当场对退费业务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开具《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退费)》,办理退费业务。
法院的民事判决(含民事附带民事),依法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判决生效后,胜诉方(原告)先垫付的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可在申请强制执行判决项目时一并申请,由法院一并执行。败诉方不缴纳,法院可视情况而定,如果属有支付能力而拒绝支付的,应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罪移送检察院起诉,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则裁定中止执行,等待有执行能力再恢复执行;如被执行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生命而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则裁定终结(止)执行。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应当退还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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