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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当并且全部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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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当并且全部收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4、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法院应当退还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 (一)项、第 (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可以要求退还诉讼费。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诉讼费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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