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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学生的饮食安全,向未成年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体用品应当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的卫生、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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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学校应当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周边治安,对校园内及周边扰乱教学秩序或者侵害未成年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学校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立报警、急救、举报电话标牌。寄宿制学校和有条件的学校,应当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实行值班和巡逻制度。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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