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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用房产不需要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根据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人征收的财产税。企业自用房产属于免征房产税的项目。...
房产税 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此税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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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因此,凡按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中记载有房屋原价,应以房屋原价按规定减除一定比例后的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没有记载房屋原价,按照上述原则,并参照同类房屋,确定房产原值,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人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4)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人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在确定计税余值时,房产原值的具体减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如果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原值,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对没有房产原值的,应由房屋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屋的价值核定。在原值确定后,再根据当地所适用的扣除比例,计算确定房产余值。对于扣除比例,一定要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执行。
买房时不缴纳房产税,以后每年交一次,直到房地产权利发生变化或税收取消。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原房地产税;纳税人自建新房生产经营,自建成之日起缴纳房地产税;纳税人委托建筑企业建设的房屋,自验收手续之日起缴纳房地产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地产税由业主缴纳。房地产税按房地产原值一次扣除30元%计算缴纳后余值,税率为1、2%.房地产租赁,以房地产租金收入为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税率为12%.按房地产原值缴纳房地产税的,纳税期限为:企业按季度、个人按半年缴纳,纳税人当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出租房地产的,纳税人应当自出租房地产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
根据《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房地产税按房地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馀额计算缴纳,具体减去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对于以上单位出租房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照12%的税率缴纳房产税。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自营住宅房地产税的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地产账面原值×(1-减去比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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