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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连带责任担保人免责情形有三种: 1.所谓特殊情况,特殊对“贷”。担保人若是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合起伙来串通一气,诱骗保证人提供贷款担...
担保人免责的情形: 1、债权人同意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或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债务履行方式与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的; 2、保证期间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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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主要因为以下几种情形而免责: 第一,担保合同无效的,保证人会部分免责。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因主合同内容变更而免责。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四,保证责任因保证合同未成立而免除。 第五,保证责任因主合同当事人双方或与第三方共同所实施的行为不适而免除。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因超过保证期限而免责。 第七,债务或担保超过诉讼时效,担保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人享有担保期间的抗辩权,根据你的情况,属于没有约定担保期间时间,那么担保期间应是债务应该履行开始后6个月。现在需要确定乙方的还款时间,如果超过了6个月,甲方未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则丙方的担保责任免除,不用再承担担保责任。我们刚在青山法院代理完毕一起200万元的担保案件,成功为当事人免除了担保责任。
1、所谓特殊情况,特殊对“贷”。担保人若是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合起伙来串通一气,诱骗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便可免责。 2、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可被视为无效合同,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3、如果是连带责任担保,且债权人与担保人未约定保证期限,债权人有权自债务履行期满的半年内,向保证人主张还款权力。若在此期间,债权人成为了“淡定哥”,没有行使权力,则视为主动放弃,担保人可再度回到放晴的天空,摘掉负债的帽子,呼吸新鲜空气。 不难看出,可以免责的担保人,身上都有一种特殊性。所以,还是要提醒大家,担保有风险,承诺须谨慎。即便是亲朋好友打出“同情牌”,以怜悯姿态请求你成为担保人,你也应当理智为先,冷静抉择。因为在法律的束缚下,一旦签订了担保合同,你的人生路便会与债务人捆绑在一起,直至债务偿清。 当然,对于关系太过亲近的人提出的请求,都属请求简单,推脱太难。如果难以拒绝,万般无奈之下扛起了担保人的担子,不如选择风险相对可控的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妙处在于,贷款还不上时,债权人会优先向债务人追偿,在债务人的财产被执行后,保证人才会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相当于,担保人控制了债务偿还的局面,缩小了债务承担的面积,有着拒绝扮演“冤大头”角色的先见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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